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各类科学技术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建立和健全农科教、科工(农)贸一体化的全程服务体系;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加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网络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