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示范,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加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推进农业产业化,扶持发展科学技术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业及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