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