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