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