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收取标准,并定期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