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行森林资源管理任期目标考核及主要指标年度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