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但城市规划区内、江河两岸及湖泊水库周围、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