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木材经营与运输第二十五条有效出售木材应当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出售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木材,应当出具当地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