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出售木材应当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木材,应当出具当地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