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费。临时占用林地的不支付安置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