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防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