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应加强平时人防工程口部的管理。在人防工程设施口部附近修建建(构)筑物时,应留出不小于建筑物倒塌半径(建筑物高度二分之一)的安全距离;因场地原因,无法保证建筑物倒塌半径安全距离的,应将口部引入楼内,留出单独房间,由人防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