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凡在本市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修建民用建筑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