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补偿第五十八条有效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办理户口迁移、电话迁移、停水、停电、停热、停气以及转学等手续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