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补偿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选址、设计、建设或者购置。未经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手续;旧城区改建时,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优先建设后,方可建设其他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阁楼、地下一层、采光间距不符合规划和设计标准的住宅房屋,不允许用于产权调换。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