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各类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征收房屋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