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终止、合并、分立变动的,其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撤销、终止的,其全部档案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合并、分立的,其全部档案可以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征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合并后的单位或者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号单独保管。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