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为其建立、保管人事档案。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寄存、托管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移交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