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和集中管理本单位所属人员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医疗等涉及公民权益的档案和其他具有凭证作用的资料,并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