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和集中管理本单位所属人员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医疗等涉及公民权益的档案和其他具有凭证作用的资料,并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