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档案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并实行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做到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确保档案信息的规范、有效和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