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档案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并实行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做到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确保档案信息的规范、有效和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