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将归档的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禁止将应当归档的资料隐匿或者拒不归档。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