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将归档的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禁止将应当归档的资料隐匿或者拒不归档。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