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未经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广告、进行宿营和动火等活动,不得擅自喂食动物。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