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生产绿地的经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生产绿地建设要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发展需要,并坚持自行繁育为主、引进为辅的原则,丰富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突出市树、市花等植物景观特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