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