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并在采伐后两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主伐和皆伐;采伐后无法更新地带的林木,不得采伐。

在林区采伐林木,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