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水力侵蚀地区,应以天然沟土及其两侧山坡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对于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江河,应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治理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分工组织限期治理。

在蓄水工程上游、两岸和江河、湖泊沿岸第一层山脊以内的坡面应有计划地植树种草,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暴雨径流。在上述区域内,不得擅自进行开垦荒地、采伐林木、建筑房屋、开采矿藏等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