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有效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级资质初审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