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三)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非耕地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