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