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实行地力补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永久基本农田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永久基本农田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并按承包合同规定予以奖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