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位置、利用类型和地力分等定级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同时应当逐步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内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配方施肥等农业科技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