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第十三条有效永久基本农田内的耕地划分为两级:(一)生产条件好,熟土层深厚、土壤质地良好、地力上等,产量高和作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设施、基础设施好,无污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永久基本农田;(二)生产条件较好,熟土层较厚、地力中等,产量较高和作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设施、基础设施较好,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永久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