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第十二条有效下列耕地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