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