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