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