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