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