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