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