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