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
(三)从车内抛撒废弃物;
(四)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乘车人从车内抛撒废弃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的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从车内抛撒废弃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