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