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