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