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