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