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