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