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