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有效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