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